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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术委员会定名为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单位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以及外聘专家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旨在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组成,人选应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主任:由陕北民歌博物馆名誉馆长兼任。

2、委员:从博物馆各部门具有高级职称以及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馆外专家学者中产生。

3、秘书:负责与本学术委员会有关的日常联络、通知、会议记录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每年拨专款用于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 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半数。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研究国内博物馆领域发展趋势和博物馆科研发展现状,审议本馆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提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主持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协调博物馆各部门之间的科研工作,评审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做出学术评价,组织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及馆内外学术课题的申报。

第九条 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各项学术活动,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指导本馆学术期刊和网站建设,组织、编辑、出版学术专著。

第四章 委员权利

第十一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委员有代表博物馆定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在学术委员会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术委员会有建议和批评权。

第十四条 委员有优先免费获得馆内出版的刊物和资料,并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五章 委员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须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关心支持博物馆学术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委员应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 委员应及时总结和介绍工作经验,撰写或编译有关文博、考古文章资料,向会刊提供。

第十八条 委员受法律制裁被依法剥夺公民权者,学术委员会应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委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陕北民歌博物馆提供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必要经费,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2312 月19日实施,由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委员会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依据《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学术民主,发扬实事实是,公正客观的优良学风。对评议过程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尽职尽责,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出席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会议有效)应将重要事宜的讨论结果,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发全体委员,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赞成票需达到委员数二分之一以上方能有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博物馆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主持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等。

第八条 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陕北民歌博物馆,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规程由陕北民歌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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